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一、互联网站(92个)
二、应用程序(125个)
三、论坛(13个)
四、公众账号(398个)
五、其它(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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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你眼熟的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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