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安全出行,始于文明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需要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
但现实生活中
时常出现不和谐“音符”
2021年12月1日,王英中队在王英中心小学设立交通安全护学岗,疏导交通,指挥引导接送学生车辆有序通行,维护交通秩序。但是却发生了一起严重且恶劣的事情——一名叫殷某礼的群众殴打了正在执勤中的辅警。
案件经过
据王英中队黄昭勇所述,殷某礼来接小孩放学但他的电动车违法安装了遮阳雨棚,看到便上前对他进行阻拦让他把遮阳雨棚拆除,在拆除过程中他说:“这是我的个人物品,你们凭什么拆除?”随后质问黄昭勇是哪个中队的。
但在下一秒他的另一个行为又让辅警对他进行了阻拦,他准备载着两个小孩驾驶上路这一动作存在违法行为同时也不安全。辅警就对他进行安全驾驶及道路行驶等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同时中队领导也对他进行了警告,但是殷某礼并没有听取意见,执意要载,并且还说“我今天就要一次性带回家。”说完就启动了车辆准备离开,辅警怕他在路上有赌气行为影响到路人和其他驾驶人员、车辆的安全,对他进行拦截并拔掉了车钥匙。
殷某礼立马下车质问叫辅警把车钥匙还给他,随后倒数了三个数对辅警进行了踢踹行为,黄昭勇立马进行了阻止。其中黄昭勇与他的同事都受了不同程度的踢伤。
目前,殷某礼被行政拘留5天。
关于袭警罪的这些事,你需要知道
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袭警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确定的罪名明确为“袭警罪”。
该规定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单独规定袭警罪。
人民警察
既是法律尊严的坚实捍卫者
也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者
配合警察执法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在遇到民警执法时
务必积极配合
切勿因一时冲动作出过激行为
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
来源:阳新交警
监制:刘俊
编辑:谭明晶
校对:胡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