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守护“地球之肾”,共享湿地之美

2022-11-09 11:26   阳新法院   杨李君


古往今来,人类逐水而居,文明伴水而生,人类生产生活同湿地有着密切联系。位于阳新县境内的网湖湿地保护区,是东方白鹳、黑鹳、白鹤3种国家一级保护鸟类,小天鹅、白额雁等29种国家二级保护鸟类及鸿雁的栖息地,分布有丰富的极危、濒危、易危物种和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可面对这些大自然的精灵,却仍有不法分子心怀侥幸,将黑手伸向了它们。

禁猎区射杀“三有保护”动物被判刑

马某、彭某、张某三人相约去网湖打鸟,由马某提供捕猎枪支。次日上午,三人电话联系后,马某取了猎枪,在彭某家中会合,再由彭某驾驶张某的汽车前往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狩猎。狩猎过程中,马某持枪射杀野生“灰色水鸟”一只,由张某拾取后放于车后备箱中。在马某等人准备驱车离开时,被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执法人员发现并拦截控制。保护区执法人员报警后,阳新县森林公安局随即前往现场对猎物和作案工具进行扣押。经鉴定,“灰色水鸟”为灰头麦鸡,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马某作案工具为枪支,属禁用工具。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彭某、张某在禁猎期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猎区内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彭某、张某在非法狩猎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6个月到1年不等,缓刑1年到1年6个月不等。

禁猎区架设电网狩猎得不偿失

被告人夏某、明某在阳新网湖湿地保护区某地采取架设高压电网的方式狩猎,猎获猪獾一只、小麂一只。经鉴定,二被告人猎获的小麂为湖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两人各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明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阳新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每个人的参与,阳新法院将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引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不断强化法治宣传,严厉打击破坏湿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筑牢司法屏障,守护好阳新美丽湿地,让水清岸绿、鱼儿畅游、鸥鹭翔集的湿地美景在富川大地生动呈现。

通讯员:杨李君

责编:秦晨欣

审核: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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