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动自行车小巧、轻便,已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有些驾驶人缺乏基本的交通法律常识和安全意识,总是根据自己的“喜好”骑行,导致交通事故频发。
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处罚:
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给予处罚,即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提醒:
在此,县交警部门希望电动车驾驶人摒弃侥幸心理,遵守交通规则,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