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2日是第三十一届“世界水日”,3月22—28日是第三十六届“中国水周”。联合国确定2023年“世界水日”主题为“Accelerating Change”(加速变革)。我国纪念2023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主题为“强化依法治水 携手共护母亲河”。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解读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于2006年2月21日经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一次修改。《条例》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原则,完善了水资源费征收和缴纳程序,规范了水资源费的分配和使用。
一、哪种情况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二、《条例》规定的五种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的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三、取水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我国《宪法》和《水法》都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水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对国家而言,是对水资源配置进行行政干预,是用经济手段调节水资源分配和使用,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价值体现,也是实现政府职能的一种手段。对取水户而言,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资源费,就授予了取水人特定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要受到国家保障,同时还可以有效地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四、对于拒缴、拖缴、拖欠水资源费的,《条例》规定的处罚
《条例》规定对于拒缴、拖缴、拖欠水资源费的按照《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对拒缴、拖缴、拖欠水资源费的,收费机关应当首先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