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阳新县2023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根据《关于开展湖北省2023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鄂残就业〔2023〕4号)规定,我县2023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联网认证期间,请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中央、省属驻阳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网址为:http://zwfw.hubei.gov.cn/)进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认定工作,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办理。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由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保障金计算方式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含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
三、保障金征收
(1)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申报方式为湖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或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申报缴纳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所在地的税务局负责征收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保障金减免优惠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符合免征保障金条件的用人单位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阳新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阳新县税务局
2023年3月14日
附件:
年审地址和电话
(一)阳新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民福路8号)
阳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7325172;
(二)阳新县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大厅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阳新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阳新县市民之家二楼);咨询电话:7339725
乡镇办税服务大厅地址
1、 国家税务总局阳新县税务局富池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阳新县富池镇 石福寺巷9号);
咨询电话:7531133
2、国家税务总局阳新县税务局韦源口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阳新县韦源口镇胜利街80号);
咨询电话:7891122
3、国家税务总局阳新县税务局白沙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阳新县白沙镇梁兴大道139号);咨询电话:7755210
4、国家税务总局阳新县税务局三溪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阳新县三溪镇三溪街道71号);咨询电话:7682004
5、国家税务总局阳新县税务局龙港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阳新县龙港镇龙港大道5号);咨询电话:7656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