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县人社部门获悉2023年度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标准出炉了,现向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广而告之。
随着2022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公布,阳新县202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随之上调。具体有哪些调整,一起来看看吧。
一、领取条件是什么?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
二、遗属待遇有哪些?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遗属待遇标准是多少?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2022年,湖北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53元,即2023年丧葬补助金标准为7106元,较2022年增加392元。
(二)抚恤金标准: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计发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不同之处是:退休人员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就减少1个月遗属待遇,但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即9个月是保底数)。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具体举例如下:
案例一:
人员情况:我县某企业退休人员赵某,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为34年,2019年1月退休,2023年1月去世,共领取基本养老金4年,个人账户余额27000元。
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3553×2=7106元。
(2)抚恤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3553×20=71060元。(注:缴费满30年计发月数为24个月,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赵某计发月数为24个月-4个月=20个月)
赵某遗属待遇合计为(1)+(2)=78166元。加上个人账户余额27000元,其遗属共计可领取一次性待遇105166元。
案例二:
人员情况:我县某企业退休人员钱某,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为35年,2007年1月退休,2023年1月去世,共领取基本养老金16年,个人账户余额0元。
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3553×2=7106元。
(2)抚恤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3553×9=31977元。(注:缴费满30年计发月数为24个月,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钱某计发月数为24个月-16个月=8个月,小于最低计发月数9个月,按照9个月计算。)
钱某遗属待遇合计为(1)+(2)=39083元。
案例三:
人员情况:我县某企业退休人员孙某,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为22年,2018年1月退休,2023年1月去世,共领取基本养老金5年,个人账户余额13000元。
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3553×2=7106元。
(2)抚恤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3553×11=39083元。(注: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即9+(22-15)=16个月,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孙某计发月数为16个月-5个月=11个月)
孙某遗属待遇合计为(1)+(2)=46189元。加上个人账户余额13000元,其遗属共计可领取一次性待遇59189元。
案例四
人员情况:我县某企业职工李某,养老保险累计缴费31年,2023年1月去世,个人账户余额80000元。
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3553×2=7106元。
(2)抚恤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3553×24=85272元。(注:缴费满30年计发月数为24个月)
李某遗属待遇合计为(1)+(2)=92378元。加上个人账户余额80000元,其遗属共计可领取一次性待遇172378元。
案例五
人员情况:我县灵活就业人员王某,养老保险累计缴费3年,2023年1月去世,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总额为8200元,个人账户余额9000元。
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3553×2=7106元。
(2)抚恤金=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3553×3=10659元。
但因王某缴费年限不足5年,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缴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即王某遗属待遇为8200元。加上个人账户余额9000元,其遗属共计可领取一次性待遇17200元。
除此之外,
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举个例子
我县某企业在职职工张某,先后在武汉、襄阳、咸宁等地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后在阳新县工作参保,2023年1月份去世。因其最后参保地为阳新,其遗属待遇领取地为阳新。
若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举个例子
1.我县某企业职工黄某同时在职工社保和城乡居保都存在参保记录,于2023年1月去世,其符合两者遗属待遇领取条件,遗属可以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其中一种领取。
2.我县退休人员何某,办理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后,每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于2023年1月死亡,其遗属只能享受城乡居民保险遗属待遇。
温馨提示
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费可以由遗属直接到阳新县市民之家养老保险服务窗口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1.办理人的身份证;
2.死亡证明;
3.现场填写《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阳新县养老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3年4月28日